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 告 金翔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俊哲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藯慈間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

理 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藯慈間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