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 告 許燕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庭瑋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10,8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93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