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 告 江國福訴訟代理人 林淑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彥間請求確認合夥出資額比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1,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