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21號原 告 張軒源
張永豐
張瑞輝
張文維張銀權
張益都
張勝雄張基鳳
張正男
張漢宇張銀升
張銀州
張銀鴻
張銀濤
張銀成張銀富
張銀雪
張銀春張銀煇
張銀宗張志立
張志威
張志徹
張立杰
張素誠黃選如
張珠碧
張章銘張吉定林宗岳林彥松林源鑫林建鑫前列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鄭仲昕律師被 告 張金發
張勝吉張林秀娟林進添
莊貴三
張阿芳
陳玲珠方鄭金銀林有田陳義雄陳吉隆陳源政陳炳坤陳全楊勝輝楊麗珠楊金雲徐繼清呂政輝涂秀英吳竹海劉顯彰劉萬福吳琴林劉快蔣阿蘭妹呂志文呂淑琳鍾秋霞李秀妹陳葆源呂志信張月里
張鐵騰
方莊招蔣心恩莊俊銘
張孟良
張孟琳莊桂參呂政雄
呂政坤楊劉秀快方振登張一清楊清標趙天魏楊疪
林忠賢林陳樓林季麟徐偉倫楊阿昂楊添桂楊銘洲楊照安林永祥呂章平呂奇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之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
原告聲明第1至18項請求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告應將坐落各筆土地上,如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3月28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之編號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各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給付金額」欄之金額,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起訴狀膳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按月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上開聲明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應以所佔用土地面積之全部價值計算,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83萬2024元(計算式以附表一所示面積×公告地價計算各筆土地佔用面積之土地價值,再合併計算聲明第1-18項之土地價值總數如合計欄所示);至請求各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給付金額」欄之金額,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萬9113元;原告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如附表二「按月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部分係請求起訴後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原告聲明第1-18項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5115萬1137元(4883萬2024元+231萬9113元=5115萬1137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15萬113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8萬07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附表一:
聲明項次 被 告 附圖編號 地 號 面 積 (㎡) 公告地價 (元/㎡) 訴訟標的價額 1 張金發、張勝吉、張林秀娟、張月里、張鐵騰 A 303 10.16 38800元 394208元 303-1 14.79 38800元 573852元 303-2 2.82 38800元 109416元 B 303 16.16 38800元 627008元 303-1 0.95 38800元 36860元 303-2 1.28 38800元 49664元 2 林進添 T 111 70 13600元 952000元 3 莊貴三、莊俊銘、莊桂參 U 111 145 13600元 0000000元 4 陳玲珠、張一清 Q 322 21.14 24300元 513702元 329 35.67 24300元 866781元 5 楊清標、楊庇 P1 322 14.62 24300元 355266元 329 10.37 24300元 251991元 P2 322 10.4 24300元 252720元 329 6.67 24300元 162081元 P3 329 11.25 24300元 273375元 6 趙天魏、方振登、方鄭金銀 R 322 17.81 24300元 432783元 329 40.59 24300元 986337元 7 林有田、林忠賢、林陳樓、林季麟 N 322 33.67 24300元 818181元 329 36.67 24300元 891081元 8 陳義雄、陳源政、陳炳坤、陳吉隆、陳全 F1 311 86.86 24300元 0000000元 313 1.3 24300元 31590元 F2 311 284.18 24300元 0000000元 322 17.56 24300元 426708元 9 楊騰輝、楊麗珠、楊金雲、楊照安、楊阿昂、楊添枝、楊銘洲、楊照安、楊阿昂、楊添枝、楊銘洲 E1 310 44.62 24300元 0000000元 311 17.42 24300元 423306元 322 9.81 24300元 238383元 E2 310 21.82 24300元 530226元 311 159.74 24300元 0000000元 322 5.53 24300元 134379元 E3 311 39.59 24300元 962037元 322 22.43 24300元 545049元 10 徐繼清、徐偉倫、方莊招 M 322 15.47 24300元 375921元 328 10 38800元 388000元 329 5.91 24300元 143613元 11 蔣心恩、 蔣阿蘭妹 呂政雄、呂政坤、呂政輝、吳竹海、呂志文、呂章平、呂奇澔、涂秀英 D1 312-1 7.81 24300元 189783元 311 40.59 24300元 986337元 D2 310 0.93 24300元 22599元 311 72.48 24300元 0000000元 12 劉顯彰、劉萬福 C 309-5 57.11 38800元 0000000元 310 101.95 24300元 0000000元 311 0.04 24300元 972元 13 呂志文、呂淑琳、呂鍾秋霞 L 320 15.44 24300元 375192元 321 109.01 24300元 0000000元 14 吳琴 J 311 56.51 24300元 0000000元 15 林劉快、林永祥、李秀妹 G 311 127.77 24300元 0000000元 311-2 2.85 24300元 69255元 314 42.19 24300元 0000000元 314-1 5.11 24300元 124173元 H 311 4.69 24300元 113967元 311-2 0.25 24300元 6075元 313 0.21 24300元 5103元 314 13.32 24300元 323676元 16 楊照安、楊劉秀快 I 314 13.68 24300元 332424元 314-1 26.44 24300元 642492元 315 18.7 24300元 454410元 17 陳葆源 S 329 8.65 24300元 210195元 18 呂志信 K 311 18.64 24300元 452952元 314 28.63 24300元 695709元 314-1 13.37 24300元 324891元 315 8 24300元 194400元 合計 00000000元附表二:
聲明項次 被 告 給付金額 按月給付金額 1 張金發、張勝吉、張林秀娟、張月里、張鐵騰 84934元 1416元 2 林進添 42000元 700元 3 莊貴三、莊俊銘、莊桂參 87000元 1450元 4 陳玲珠、張一清 65899元 1099元 5 楊清標、楊庇 61840元 1031元 6 趙天魏、方振登、方鄭金銀 67744元 1130元 7 林有田、林忠賢、林陳樓、林季麟 81594元 1360元 8 陳義雄、陳源政、陳炳坤、陳吉隆、陳全 452284元 7539元 9 楊騰輝、楊麗珠、楊金雲、楊照安、楊阿昂、楊添枝、楊銘洲 372314元 6206元 10 徐繼清、徐偉倫、方莊招 43200元 720元 11 蔣心恩、蔣阿蘭妹、呂政雄、呂政坤、呂政輝、吳竹海、呂志文、呂章平、呂奇澔、涂秀英 141300元 2355元 12 劉顯彰、劉萬福 223391元 3724元 13 呂志文、呂淑琳、呂鍾秋霞 144362元 2407元 14 吳琴 65552元 1093元 15 林劉快、林永祥、李秀妹 227812元 3797元 16 楊照安、楊劉秀快 68231元 1138元 17 陳葆源 10034元 168元 18 呂志信 79622元 1328元 合計 0000000元 386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