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32號原 告 戴青郎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昀臻間請求房屋買賣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32號原 告 戴青郎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昀臻間請求房屋買賣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