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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61號原 告 劉奕彤上列原告與被告祐德牙醫診所、郭長熀、廖銘仁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2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日期:202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