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95號原 告 涂賢文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陳周玉貞等起訴。本件原告並未記載正確之聲明,但書狀業已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理由亦記載請求返還原告被侵權詐取不當利益160萬元及慰撫金10萬元,故本院暫先以此為訴訟標的金額,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