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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98號原 告 盧奕達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雅雯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