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99號原 告 王亦涵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寶珍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同段40-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6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系爭房地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自行核算以補繳裁判費,或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供本院作為核定之依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附錄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