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00號原 告 張順閔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燕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9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