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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14號原 告 張宏偉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榛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裁判日期: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