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正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雪如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費用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9,6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