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26號原 告 王柏淋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被 告 林宜瑾
林荏榆廖昭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參考本件標的物附近同街239號12樓之5房屋於民國113年4月6日交易之實價登錄為41.9萬元/坪,本件標的物之價額顯然高於原告之債權額,故應以其債權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