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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34號原 告 展寅廣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穎毅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鉅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