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51號原 告 劉家昌即櫻豐行訴訟代理人 吳憶如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貴茱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