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56號原 告 黃郁蘋被 告 施虹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判決確認兩造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簽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00號地號土地,面積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81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里區○○○街00巷00號),面積89.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查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此有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1,200萬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