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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01號原 告 卓信調上列原告與被告玖發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