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04號原 告 王菁苓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孟澤間返還代收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