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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13號原 告 蔡淑圓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瑞豐間請求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請求租金
裁判日期: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