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22號原 告 詹嫈羢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被 告 劉美吟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劉美吟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