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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28號原 告 何天堂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派下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又所謂派下權,係指派下對於祭祀公業所有權利及義務之總稱,亦稱為「房份」(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85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訴請確認其對被告祭祀公業何樹生之派下權存在,惟未於起訴狀提出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亦未陳明原告所占系爭祭祀公業派下權比例為何,致本院無從依上開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報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原告派下權所占之比例,並以系爭祭祀公業總財產之價額為基準,按原告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如有認客觀價值無從確定,則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三、原告應補正被告祭祀公業何樹生登記資料、派下員名冊及相關備查文件;其法定代理人(管理人)何日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據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自行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