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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81號原 告 黃仕恒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泫彣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補正完整之起訴狀繕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