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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93號原 告 陳孟男即陳孟男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8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41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