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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95號原 告 張翊鼎抗告人與相對人阮翊玲、蔡韋俊間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69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