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10號原 告 鍾富全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被 告 鍾金蘭
鍾金玉鍾佩蓉鍾秀岱鍾秀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有土地承領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參見原告所提「民事聲請調解(兼起訴)狀」記載本件財產權利價值為2,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經扣除原告前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2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