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名庭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方怡茹被 告 黃帛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1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從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等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