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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23號原 告 劉侯菊芳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新醫院、許文樞、湯榮興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8,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日期: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