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31號原 告 彭淑惠
李淑臻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勵律師被 告 彭淑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