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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7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8號原 告 林美馨兼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林淑霞原 告 蔡志昇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紫玲等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000元(計算式:32,000+488,000+6,000=52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290元,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