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45號原 告 何培琮
何基福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瑞榮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45號原 告 何培琮
何基福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瑞榮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