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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46號原 告 陳正宗

陳勝彬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被 告 王舜鐘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3年12月18日更正狀之訴之聲明第1、3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21號裁定意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7119元(見外放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4頁),另其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定為8479元(44.16X256X5%X15,元以下4捨5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8萬5598元(77萬7119+84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