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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7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56號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江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坤良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