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59號原 告 蔡哲夫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被 告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敦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坐落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中港戰國策大樓)13樓之屋頂突出物第3層增建物(系爭增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屬原告2人分別共有等語。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應以系爭增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然查無系爭增建物或其鄰近條件相當之建物近年交易實價資料可供參酌,是暫以原告所陳報之占用面積及系爭增建物所在大樓之工程造價,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440元【計算式:工程造價32,471,000元÷總樓地板面積4,840.56㎡×系爭增建物樓地板面積39.57㎡=265,44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