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皮妤棋訴訟代理人 林秀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間簽立之文心愛悅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合約到期,被告未取得使用執照,據此解除兩造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退回原告所給付之遲延利息、違約金,及返還原告已繳之買賣價金、變更工程追加款、預收款項、未兌現之支票等共計新臺幣(下同)2,894,70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94,7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