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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05號原 告 蔣敏洲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坤墀、蔣鴻良、蔣敏村、蔣雪梅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一、原移轉登記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踐行法定程序。二、確認門牌號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所有權.」云云,文句不通,意思不明,應於首開期限內補充或更正之,併予闡明。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及符合該法律規定要件之事證)。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之內容,亦文句不通,意思不明,應於首開期限內補充或更正之,併予闡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