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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8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12號原 告 林子捷兼法定代理人 林治宏

李雅琪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被 告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被 告 鄭森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14,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