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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22號原 告 魏瓊芬

魏靜宜

魏欽益魏欽章魏幸慈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麒麟、張仲仁、張碧如間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