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典佑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琬琪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