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64號原 告 張民坤

蘇雯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欣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忠裕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張民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原告蘇雯琪請求被告給付19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60萬元、1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張民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原告蘇雯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