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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8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86號原 告 沈李秀衿被 告 藍羚號5樓之9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變更受益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依原告訴之聲明,就該法律關係,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若干,核定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要保人沈金順投保如附表所示人壽保險,所為變更受益人為被告藍羚之行為無效」。訴訟標的價額以如附表所示各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之總額計算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原告業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足額繳納,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無庸再予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原受益人 (原告) 變更後受益人 (被告) 保險金額 (新臺幣) 1 國泰萬代101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沈金順 沈李秀衿 藍羚 50萬元 2 新光百齡終身壽險 (百齡字第0000000-0號) 沈金順 李秀衿 藍羚 30萬元 3 新光長樂終身壽險 (長樂5A242387) 沈金順 沈李秀衿 藍羚 100萬元 合計 180萬元

裁判日期: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