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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91號原 告 張淞程

張濬騰張詠甄林伯祿張志銘張勝翔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被 告 楊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萬02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合併起訴請求被告交付普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營公司)股票共計15萬1020股,茲依股票面額新臺幣10元計算,價額為151萬0200元(15萬1020股×10元=151萬0200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1萬0200元,爰裁定如主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6048元,原告業於113年11月26日如數繳足,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