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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5號原 告 陳師婷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玟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7萬4522元【詳見起訴狀肅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