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00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懋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8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40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