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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0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38號原 告 許桂瑜訴訟代理人 巫念衡律師被 告 廖佳柔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廖佳柔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