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63號原 告 黃淑芬
黃淑幸上開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黃四美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查: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又所謂派下權,係指派下對於祭祀公業所有權利及義務之總稱,亦稱為「房份」(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85號裁定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被告之總財產價額,再以原告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