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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82號原 告 石秀吻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士豪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包含已給付之價金200萬元、損害賠償及違約金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100萬元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係於起訴前所生,數額已可確定,即應併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