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YONG YAO(中文姓名:姚勇,瑞典籍)訴訟代理人 韓瑋倫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奕誠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585號),惟被告陳奕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