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90號原 告 陳志欽上列原告與被告沙鹿光田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