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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16號原 告 盧奕達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雅雯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