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42號原 告 許文杰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被 告 林振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